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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意见

时间:2017-02-14 09:35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粤发〔2011〕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发[2010]8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推进机关党建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职责

  1.机关党建工作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机关基层党组织基本职责。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整个基层党组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机关基层党组织设置与经费保障

  3.合理设置机关党的基层组织。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7人以上、5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7人的,成立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党员不足100人需成立党委或党员不足50人需成立党总支部委员会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委或党总支部委员会。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纪委);不设机关纪委的部门,机关党委中应当设立纪检委员。凡有直属单位且党员人数较多的机关,应设立直属机关党委。机关党委一般设委员5—9人,最多不超过11人;机关纪委一般设委员3—7人,最多不超过9人;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人,最多不超过9人;机关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

  4.机关基层党组织实行任期制。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级以上市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市、区)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任期届满的,应当按期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换届的,应由党组织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延期最多不得超过1年。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和党总支、党支部委员出缺的,可视工作需要予以增补。

  5.选好配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书记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机关纪委书记应当由机关党委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机关党委可设专门从事机关党的工作的专职副书记,按本部门内设机构的正职配备。机关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副书记)人选必须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党务工作领导能力,年龄应能够任满一届,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6.保障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各级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工委)的活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由财政拨款解决。部门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各级财政部门给予保障。如有特殊工作任务需要,应拨专项经费。部门机关党委按规定留存的党费,按党费使用规定专款专用。

  三、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7.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机关基层党组织每年应制定并上报党员集中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40学时。要充分运用互联网,建立在线学习网络平台,拓宽党员受教育的渠道。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党组织,争当学习标兵”活动和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丰富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载体。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作形势报告制度,以及述学、评学和考学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奖评优、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机关党校要积极开展党支部书记培训、党员教育培训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

  8.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两大核心任务,紧密联系机关实际,以“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和具有自身特色的党建主题活动为载体,组织和引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着眼于“五个好”(即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着眼于“五带头”(即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争当优秀共产党员。通过开展公开承诺、自我讲评、领导点评、群众评议、评选表彰等形式,推动创先争优活动深入开展。

  9.提高机关基层党的组织生活质量。坚持和完善“三会一课”(即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制度,党支部每月至少开一次组织生活会,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情况。落实组织生活登记制度。把开展组织生活与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推动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党员思想和工作交流等结合起来,通过党员互动交流、网上论坛、党员轮流主持组织生活会等形式,创新组织生活的内容和方式。组织生活开展情况列入基层党组织书记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机关工委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组织生活的分类指导,特别是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的监督检查。

  10.做好服务基层和群众工作。机关基层党组织立足本部门的职能,整合资源,发挥优势,服务好基层和群众。建立完善机关联系和服务基层、机关党支部结对帮扶基层党支部、党员结对帮扶群众、领导干部挂点联系基层的工作机制和责任制。要以调查研究、扶贫济困、访贫问苦等为主要内容,深入基层开展主题党日活动,主动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机关党员要带头参加扶贫开发工作。

  11.建立健全机关党内激励、关怀和帮扶机制。在全面掌握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基础上,注重从政治激励、物质激励、精神激励、责任激励、典型激励、思想疏导、精神抚慰、心理辅导、技能帮扶、生活帮助和亲情关爱等方面,完善制度,建立机制,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员服务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和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12.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注重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工作程序,注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注重吸收工作一线、业务骨干和青年中的优秀分子入党。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逐步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和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做好“推优”工作。机关基层党组织每年要制定并向上级党组织上报党员发展计划及工作情况,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所属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指导。

  四、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13.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委、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14.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落实机关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推进党务公开,重点公开机关党组织工作目标、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民主生活会等党内事务。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基层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制度、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15.逐步推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实行和逐步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机关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以及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由党员联名推荐、党员个人自荐、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候选人,经机关工委或上级党组织审批后,由机关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

  16.实行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要保障代表的权利,建立代表联系制度,通过组织代表调研、邀请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等形式,积极探索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机关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应当听取代表的意见。认真执行广东省各级党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制度,党代表应与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基层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各级机关工委应建立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代表开展活动,做好代表日常服务工作等。

  17.正确运用机关党内监督的方法。机关基层党组织要按照《条例》对机关党内监督的规定,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1)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机关党委要及时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每年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在党内通报,并如实报告机关工委。

  (2)督促党组(党委)按照中央、省委有关规定,按期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机关党委要提前与上级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和机关工委沟通准备情况;负责收集党员、群众对部门党组(党委)及其成员的意见,如实向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如实转告本人。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员和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和群众通报。会后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和机关工委报送情况报告和发言材料。在下次民主生活会上,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机关党委要加强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加强督促指导,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报告情况。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向本部门党组(党委)作出书面报告。

  (3)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以下简称“两列席”)。这些会议主要包括:研究部署部门重要工作任务,研究讨论机关重要人事任免工作,研究讨论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研究讨论机关内部建设和涉及机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等。

  (4)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5)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机关党员干部大会由机关党委提请行政负责人作出安排。

  (6)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机关党组织受理的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跟踪检查,直至妥善处理;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7)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8)充分发挥机关党员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18.完善机关党内民主监督机制。完善制度,拓宽渠道,建立组织监督与党员监督、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运用传统方法监督与运用现代信息网络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督体系,完善机关党内民主监督的机制。

  五、思想政治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

  19.明确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任务。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一是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二是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三是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四是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0.增强思想政治工作实效性。要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机关工作人员提高思想觉悟、树立优良作风;经常了解分析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对一些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向党组(党委)反映,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工作实效;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改进和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的载体、手段和方法,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的工作机制。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21.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制定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形成党政群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以开展机关文化活动、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村镇"为抓手,推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建设文明和谐机关。

  六、配合与参与干部管理工作

  22.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的干部。机关党委所属党总支和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在选举前须经机关党委审查同意,选举后报机关党委审批。直属单位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人选,经党组(党委)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由机关党委审批。

  23.协助党组(党委)管理群众组织的干部。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负责人,由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提出人选,与干部人事部门协商,共同进行考察,经部门党组(党委)同意后,按照各自章程办理有关手续。

  24.对机关党员行政干部的使用和奖惩工作实施监督。对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干部人事部门在呈报党组(党委)讨论前,须征求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和党员所在党支部的意见。机关党组织要客观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实施监督。

  25.协同干部人事部门进行党员干部考核考察工作。机关党委把党建工作考核与业务工作考核结合起来,协同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中层(直属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年终考核和任期考核工作。各级机关工委协助同级组织部门开展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察工作。

  七、专职与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26.落实机关党委办事机构和专职党务干部配备。省、市机关工委和省、市级部门机关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选拔,一般按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一至二配备;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党务工作者职级待遇与同级行政管理人员同等对待。

  27.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管理。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机关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建立健全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责任制及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督促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增强抓党建工作的“主业”意识,全面履行职责。

  28.加强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培训。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轮训,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进行党务工作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29.积极推进专职党务干部交流。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副书记)任职满两届的一般应进行交流,其他专职党务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一般应进行交流或轮岗。

  30.关心和爱护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各级领导干部要大力支持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他们当中的先进典型。党内表彰要表彰优秀党务工作者。

  八、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与指导

  31.明确机关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体制。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委或机关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在机关党的工作上,部门党组(党委)接受同级机关工委的指导。

  32.建立健全各级机关党的工作委员会。在省、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机关工委,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纪检机关和机关工委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省、市直属机关工委实行委员制,机关工委委员的职务层次、职数和任职资格条件,由相应的公务员管理部门确定。

  33.各级机关工委要认真履行职责。各级机关工委向派出它的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直属单位党组织,下同)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2)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

  (3)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4)配合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了解和掌握情况,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

  (5)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6)了解和掌握所属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7)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8)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9)指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10)履行同级党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34.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对机关党组织工作的指导。

  (1)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党委)工作议程,每年至少要研究一次机关党建工作,至少要听取一次机关党建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机关党建工作列为部门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述职内容。

  (2)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落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两列席”的规定,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作用。

  (3)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及时帮助机关基层党组织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4)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业务分工指导分管部门党建工作,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兼任机关党委书记的部门行政负责人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切实履行好抓行政业务、党建工作的双重职责,加强对本部门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35.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机关党委都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任务,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分解任务,落实分工,明确职责,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地本部门机关党建工作负总责,要把机关党建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研究解决机关党建工作的重要问题。各级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机关工委(党委)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机关党建工作的实际问题,督促完成机关党建工作各项任务。

  36.建立健全机关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各级地方党委要把抓机关党建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与机关行政业务工作考核一并进行,考核评价部门党组(党委)特别是党组(党委)书记抓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各级机关工委和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建立健全机关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所属基层党组织工作的考核评价。党建工作成效的考核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评奖评优、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37.党员领导干部要在机关党建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各级党组织书记是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把党建工作作为主业抓好落实。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党委、政府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要安排机关工委参加或列席。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实行“一岗双责”,把抓业务工作和抓党建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

  38.机关工委与各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联系和协调。各级机关工委与部门党组(党委)应互相沟通和支持,着重在以下方面搞好协调配合:机关党建的年度工作部署和重大活动安排,特别是开展机关党建大型主题活动;机关党组织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班子配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等工作的落实;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等方面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经机关工委审议或审批的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机关党委工作的检查与考核;其他重要问题的研究解决。

  各市、县(市、区)党委,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条例》和本意见落到实处。各级机关工委要会同同级组织部门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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